7月5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酒类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按照公告要求,贵州省所有酒类经营者应于2021年9月1日前开展自查并整改到位,依法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公告对监督范围做了明确界定——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全部酒类经营者。
公告显示,酒类经营者,指销售有乙醇含量在0.5%(vol)以上饮料的所有各类酒精饮料经营者,包括但不仅限于超市、烟酒店、专卖店、便利店、宾馆、酒楼、西餐厅、餐馆等经营者。
2021年9月1日后,对未按规定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的酒类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查处。对未按规定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的,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